十三、齊國佐不辱命(成公二年)

晋师从齐师,入自丘舆,击马陉。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。不可,则听客之所为。
宾媚人致赂,晋人不可,曰:“必以萧同叔子为质,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。”
对曰:“萧同叔子非他,寡君之母也。若以匹敌,则亦晋君之母也。吾子布大命于诸侯,而曰必质其母以为信,其若王命何?且是以不孝令也。《诗》曰:‘孝子不匮,永锡尔类。’若以不孝令于诸侯,其无乃非德类也乎?
“先王疆理天下,物土之宜而布其利。故《诗》曰:‘我疆我理,南东其亩。’今吾子疆理诸侯,而曰尽东其亩而已,唯吾子戎车是利,无顾土宜,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?反先王则不义,何以为盟主?
“其晋实有阙。四王之王也,树德而济同欲焉;五伯之霸也,勤而抚之,以役王命。今吾子求合诸侯,以逞无疆之欲。《诗》曰:‘布政优优,百禄是遒。’子实不优,而弃百禄,诸侯何害焉?
“不然,寡君之命使臣,则有辞矣。曰:‘子以君师辱于敝邑,不腆敝赋,以犒从者。畏君之震,师徒桡败。’吾子惠徼齐国之福,不泯其社稷,使继旧好。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爱,子又不许,请收合余烬,背城借一。敝邑之幸,亦云从也;况其不幸,敢不唯命是听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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